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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女孩还不到16岁,就被强行出嫁,嫁给了一个她从没见过的男孩。所谓的洞房花烛夜,当来闹洞房的人不停地打一个男孩、要他满足大家提出的各种要求时,她猜想那个被打的男孩就是新郎了。新郎挨打,是那里不知哪个朝代留下的传统,雷打不动。于是,在洞房花烛夜,以“挨打”来判断自己终身的生活伴侣,初见自己必须以身相许的新郎,是女孩唯一的选择,而且还只能是偷偷的看,不能明目张胆,否则 被认为是恬不知耻,不守规矩。 女孩懵懵懂懂地接受了为人妻的现实,开始做通常由一个干练妇女可以胜任的一切,每天扫院子,做饭,伺候公婆,伺候丈夫,还要去地里没完没了地干活,忙的不亦乐乎。而她对这一切,还没有丝毫的思想准备:她去一个城市亲戚家玩时,被急急忙忙叫回去,说是要给哥哥结婚,当买好了所有嫁妆的时候,她还不知道自己要马上出嫁了!
天真、幼稚、懵懵懂懂的女孩,在新婚的第八天被丈夫打了一顿,原因再也简单不过,说是饭没做好——城市里这个年龄的女孩没有几个会做饭的——,再后来,由于家常便饭似的毒打,丈夫屡屡到娘家大闹天宫,并多次威胁要杀掉娘家人 ,不得不考虑离婚了。问曰:为何那么早就要出嫁呢?其母说,我们这里如果17岁还没订婚,就太大了,别人会说,会笑话!那么,就急急忙忙嫁出去,以后会怎么样,好像与自己毫无关系。这是发生在目前临夏一个山村里的故事。那个地方的教门据说很好,其主要特征还没有“主人”的现象。
这使我想到另一个发生在临夏的类似故事,一位父亲临归真时,担心女儿的婚事,于是要急急忙忙卸去为父的责任,归真前把女儿嫁出去,那个女孩也是刚刚十六七的样子,结果,父亲如愿以偿后归真,但不久女孩离婚,回到了娘家。
这就是教门?我不禁陷入深思。
婚姻有效的几个条件中,首要的一个条件就是两厢情愿,即通常所说的“伊扎布、格布里”,尽管历史上有个别教法学家主张父亲可以做主女儿的婚姻,但多数教法学家认为男女双方情愿,是婚姻有效的第一、也是最重要的条件。曾几何时,当原本作为落实婚姻有效条件的证婚仪式,蜕变为形式上的“念尼卡哈”,而根本不去问津双方、特别是女方自愿与否的时候,许多女孩的权利无形中被剥夺了。让人痛心的是,这些剥夺行为,是在堂堂正正的“教门”的名义下完成的。
在农村,还有一个很著名的民间“断法”,如果丈夫不同意,妻子不准改嫁,哪怕丈夫自己已经重新结婚也罢。于是,所谓要丈夫的口唤(同意)成了妻子再婚的必定条件,否则婚姻无效,结果是,一些妇女一连数年,被迫生活在“丈夫的口唤”的阴影之下,因为一些虐待成性的丈夫,即使自己已经结婚,也要继续虐待前妻,不给口唤,除非前妻退还聘金以及额外提出的其他“赔偿金”。
其实,这是对教法中离异权由丈夫掌握这一规定的极大误解。由于丈夫在婚姻中的付出,以及作为男性的冷静,丈夫对家庭的责任等等,一般情况下,离异权由丈夫掌握,但这不意味着任何情况下女性不能提出离异,先知时代允许那位妇女首先提出离婚、后来成为教法中著名的女性离异权“乎里尔”款项,便是活生生的证明。
这种通常情况下由丈夫决定、犹如家庭重大事情首先由丈夫来决定(不是绝对)的离异权,怎样在后人手里,特别是一些无知的群众、不求甚解的宗教人士那里变成了实施大男子主义的工具?一个男子多次实施家暴,把妻子打得皮开肉绽、鲜血淋漓,一打就让妻子卧床不起,后来妻子回到娘家,要求离婚,但丈夫不给“口唤”,这位因家暴有过三次婚姻、名声扫地的丈夫,自知自己注定单身过一辈子,但他并不善罢甘休,自己不好过,妻子也别想好过!于是一声不给口唤,宣判前妻(第三个妻子)无期徒刑。
这个与伊斯兰的仁慈、宽容毫无关系的暴徒、虐待狂,妄想以自己所践踏的伊斯兰的名义,去剥夺伊斯兰赋予妇女的自由。这种所谓要丈夫的口唤、哪怕丈夫连信仰与道德的底线都没有的卑琐做法,是愚昧和无知的产物,与高尚、文明、宽容的伊斯兰风马牛不相及。然而,可恨的不是这些人间永远存在着的无赖们,而是那些以“教门”的幌子助纣为虐的所谓宗教人士。试想,如果那些无赖们的“口唤”成为笑料,他们还会以“教门”的名义欺凌善良的妇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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