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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告诉你 “清真食品立法”为啥这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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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明 发表于 2016-3-6 15:5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每逢两会期间,中国穆斯林大众都对清真食品立法出台翘首企盼,是啊,清真食品立法是个老话题,大概也提了有十几年,为啥迟迟不能出台,因为涉及法律专业,所以笔者想为此和大家聊聊!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有几个背景知识要和大家铺垫一下:


搜狗截图16年02月29日1125_1.jpg
一:什么是立法
本文的标题里有“立法”,这个话题很大,不好展开说明,简言之“立法”通常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根据制度机关和效力的不同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条)。

举个不恰当的例子,比方说爷爷家有爷爷家的规矩、爸爸家有爸爸家的规矩,叔叔家有叔叔家的规矩,爷爷家的规定因为是爷爷立的,可能要比爸爸家、叔叔家的规矩高一等。因为关于清真食品的广义立法早在十几年前就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比方《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2)、《曲靖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2009)。

我们就说说与本文有关的立法,中国穆斯林主张的国家立法,就是指在两会期间的立法即全国人大以及常委会制定法律,还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二:什么是清真食品

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能洋洋洒洒写上很多文字来展开论述,什么清真的来历、什么清真的内容等等,为了与标题一致,笔者告诉大家与立法相关的清真食品定义有两个,一个认为清真是符合少数民族饮食习惯的食品,另一个认为清真是伊斯兰教教法教律的食品。

原来这个问题一直由国家民委管理,所以到目前为止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层面的地方立法大概有十九个,其他地区也有地方人大的地方性法规性质的文件来规范这个问题,在上述的地方性法规里面基本都把清真食品定义为”本条例所称的清真食品,是指按照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生产经营的食品”(见<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可见,现有的法律文件一般都把清真当成民俗。

但清真是民俗吗!?严格意义上讲民俗是不能涵盖清真这个宗教同位语的内涵和外延的,因为比方朝鲜族的打糕是民族食品,清真食品对中国穆斯林而言绝对不能与其同日而语。然后很多人也感觉清真是民俗有问题,又折中表述:“清真食品是符合伊斯兰教教法教律和少数民族饮食习惯的食品,”很多人会感觉这样的定义很怪异,但也是有其难言之隐的。


三:国家民委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国家民委是中华人民共和民族事务委员会的简称,国家民委以及各地人民政府下设的地方民委,因为其职能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起草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联系民族自治地方,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所以,如果要是清真食品是符合少数民族饮食习惯的食品的话,应该归口由民委管理,现在现实中也是如此。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Islamic Association”,它是中国各民族穆斯林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是的全国性伊斯兰教组织,根据其章程有“协助政府宣传贯彻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代表全国各民族穆斯林的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举办各项伊斯兰事业,开展伊斯兰教务活动”的职能,某种意义上讲,如果清真食品是符合伊斯兰教教法的食品,应该归口伊斯兰教协会管理。但是实际中不是,对于其作用和地位在中国穆斯林中还是有微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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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马文明 发表于 2016-3-6 16:06: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了这三个铺垫,我们就来说说,为什么清真食品国家的立法这么难!以及如何解决!

首先,清真食品管理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来规范的可能性吗?!

也就是说,清真食品管理的立法能否到达法律的层级的问题。笔者看到过宁夏知名同行对清真食品立法提出由全国人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真食品保护法》,国务院制定一系列配套法规,乃至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真食品法典》等等,对于上述豪情满满的主张,作为穆斯林的笔者对于宗教以及民族情感的满足也是十分受用。

但实际上根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对于上述条文也可以反向理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事项基本上就是条文中的十一项,那么中国穆斯林的清真食品问题实在找不到对应项,清真食品问题无论是和“一带一路”政策有多么的相关、清真食品的全球产值有多么的多,笔者悲观得理解,也都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理由,也就是说,清真食品的管理不是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的!不过这仅仅是个人理解,我很希望我理解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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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马文明 发表于 2016-3-6 16:0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次,国务院制定清真食品管理的行政法规有啥瓶颈问题?!

既然制定法律有些渴望而不可及,那么国务院制定国家层面的《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终归是可行的吧,问题来了,根据我们前面说的,清真食品的定义问题,到底是宗教性质的,还是民俗性质的,如果是宗教性质的,国务院可不可以对宗教信仰自由的问题直接立法,因为如果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里面对何为清真食品予以定义的话,这个定义为何?

如果还是向地方性法规,和各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中的一致,仅仅把清真食品视为民俗的话,又与世界各国对于清真食品的认识不符,所以这是个两难的问题,也是国务院迟迟没有出台行政法规的原因之一,也是为什么受伤得总是那些翘首期盼的穆斯林的主要原因。此外,一直以来民委已经把清真食品的管理视为自己的职能范畴,对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对清真食品的管理能力存在着的质疑,政府部门和国家的准政府部门也存在着分权归口的问题。所以这也是立法难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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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马文明 发表于 2016-3-6 16: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次,依据清真食品民俗论,形式上可行,但究其实质不符合中国穆斯林的期待。

为什么要这么讲,原因是如何按照把清真食品当成符合少数民族饮食习惯的食品,等于剥离了宗教信仰的要求或者说隐藏了宗教教法对清真食品的规范。在中国穆斯林大众面对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每当遇到伪清真的情况下,只要依据和援引各地的清真食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的规章来处理相应的问题。

但上述法律中实则对清真食品没有宗教内涵的要求,比方《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六条 规定“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经营者应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二)在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成员不得少于20%。(三)清真饭店的厨师、采购员、保管员均应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四)清真牛羊屠宰应有专业屠宰人和专用清真屠宰场所。(五)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专用加工工具、计量器具、运输车辆、库房、操作间等,应符合生产清真食品的要求,必须保证专用。”

可见,上述条文仅仅要求少数民族的身份,也就是户籍中民族栏为信仰伊斯兰教少数民族即可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众所周知民族是民族,信仰是信仰,二者可能会有交集,但不绝对,笔者就认识信仰基督教的回族朋友。所以,现在的清真食品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能保护中国穆斯林信仰要求,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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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马文明 发表于 2016-3-6 16: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我们如何解决棘手的清真保护问题
对于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本着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解决办法,不过目前仅仅是设想而已。


一:国务院间接立法
既然国务院直接立法存在一定困难,那么可由国务院主导由中国伊斯兰教协组织并制定中国伊斯兰教学者、民族事务管理专家及法律人士国家统一《清真食品标准》,然后在根据上述标准制定行政法规予以保护,通过间接立法的模式,实现对清真食品管理的有效保护。


二:地方立法的完善
虽然,各个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存在一定问题和瑕疵,但目前可以通过完善上述法律文件、加大打击伪清真的保护力度,很多穆斯林是地方人大和政协的委员,可以用广大穆斯林群众和国家赋予的权力,推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修改和完备来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总比等、靠、要,来得便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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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马文明 发表于 2016-3-6 16: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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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吟天下 发表于 2016-3-9 05:38: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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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如何解决棘手的清真保护问题
对于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本着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解 ...

解决问题的办法一、二两条、在法理和实践中都是可行的。我很赞成。但是在现实中尚作以下两个方面的努力:一是广大穆斯林群众、尤其是有表决权及有建议权的各级穆斯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要尽快达成共识、明确以上努力方向、在给人大或者政府的意见中要指出保护清真食品的政治意义和法制意义、必要性和紧迫性。二是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制定相关相对完善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法規或政府政令。切实维护穆斯林群众的政治权利和民主权利、惩罚、打击恶意伪造清真食品、侮辱穆斯林、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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