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教法学派,犹如从古兰圣训的根上,古兰圣训的主干上,分出的四个树枝,每一个教法问题,是各大分枝上的再分枝。例如,阐述“洁净”这个分枝,其下又有很多细小分支。每一个教法学派的大分支底下,都有相应的“洁净”这个分枝和其下的再分枝。教法原理,就是引出这些分支的内在决定因素。四大教法学派,有其相对独立,又相对联系的教法原理。对于原材料的取用上,根据教法原理的不同,采用的原则就不同。 例如,对“尾缺圣训” :圣训传述链中,某个或若干个圣门弟子听了、看到穆圣的圣训、圣行,然后把听到,看到的传述给另外一个不在场的圣门弟子听,或圣门弟子后的再传弟子听,然后,再传弟子又把从圣门弟子那里听到的,传给他后来的人听,这样一代一代的传下去,直到那个收集这段圣训的圣训学家,这条由一个一个人组成的链,叫“传述链”。直接听到、看到穆圣所说所做的那个圣门弟子,就是第一代传述人。对收集圣训者传述圣训的那个人,就是传述链中的最后一代传述人。
例如,布哈里在收集圣训时,他听到某某人对他传述一段圣训,那么,那个对他传述圣训的人,就是链中的最后一代传述人。当把这个传述链写出来时,就是以收集圣训的那个人的口气,说,我听到某某人对我(或对我们说,如果当时在场的还有除收集人以外的人)说,或某某人告诉我(或我们)等等的措辞来开始。例如,布哈里圣训集中,布哈里说,A对我说,他听到B对他说,B说他听到C对他说,C是从D那里听说的,D是从E那里听说到了,如此下去,直到某某圣门弟子听穆圣之所言所行。这个传述链中的A, 叫做传述链中“链头”;传述链中的“圣门弟子”是“链尾”。如果一段圣训中,没有提及圣门弟子的名字,只是在提了“再传圣门弟子”的名字后,就说,圣人如此说过,如此做过。这样的圣训,它的分类名称叫做“缺尾圣训????”。也就是说,收集者所提的传述链中,没有提圣门弟子的名字,只是往回提到“再传圣门弟子”就结束了。那么,这种类型的圣训,它具有什么样的立法效力呢?这就涉及到教法原理的范畴了,四大教法学派,就这个问题,所持的意见是:
哈奈菲、罕百里、马立克教长认为,这类圣训有立法效力。沙菲尔教长认为,有条件地接受,符合条件的就有立法效力。其他还有些圣训学家或教法学家认为,这类圣训没有立法效力。不管采用哪个见解,一旦采用,就成为一个原则,作为教法学家在采用原材料,圣训资料时要始终保持的一个原则。不能说在某个教法问题上,我接受这类圣训,在另外一个问题上我不接受这类圣训。这是保持系统性必然要遵守的原则。
注意,教法学派,是一个系统,一个有严密教法原理为框架的系统。每当谈论一个教法问题时,各个教法学派是在以教法学派所采用的那套系统为框架,在那个框架内谈论问题。正如上面提到的,就某教法问题,如果哪里有一段相关的“断尾圣训”,由于各个教法学派对该类圣训是否具有立法效力的理解不同,自然地得出的相应判断就会有差异。原材料是一样的,但是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因此结论会不同。
“四不遵”缺乏的,就是这种系统性。每个“四不遵”的学者,他自己或许就遵循他自己的那套个人原则。或许在不同的问题上,他的那个原则还会变动。另外,每个“四不遵”的学者,或许都有他自己的一套原则,跟其他“四不遵”学者不同的原则。于是成了“无政府主义”。正如我们可以看到的,现在网上的网站,每个所谓“博士”,就似乎都到了“穆夫梯”(教法说明人)的水平,用他自己的那套原则,来作出“法台瓦(教法学判断)”。这种实践,被赋予了一个很好听的名字,就是“直接回归古兰圣训”。对于同一个问题,“四不遵”学者之间也存在不同意见,但是,这种不同意见的性质,跟四大教法学派之间的不同意见之性质是有天渊之别。前者,是无系统导致的混乱;后者,是有系统的分歧,有根有据的分歧。
“四不遵”经常暗示穆斯林大众,四大教法学派都是人,有出错的可能,因此,不要跟随他们。要直接回归古兰圣训。这种认识,人为地割裂了四大教法学派跟古兰圣训之间的有机内在联系,把四大教法学派放在古兰圣训的对立面上,让穆斯林大众以为,跟随四大教法学派,就是没有跟随古兰圣训。其实,这种认识是非常危险的。事实上,正如上面已经分析过的,知识是有继承性的,古兰圣训跟四大教法学派的关系,是一种知识继承性的关系,是一种把知识具体化、实践化的关系。
|
|